【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3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吐鲁番市管理站移交违法线索反映:2023年12月12日,该站执法人员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鄯善县区域西线(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巡查时发现,有4名人员用3台挖掘机、1辆皮卡车、1辆双桥车进行非法采矿行为。2023年12月13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安排执法人员联合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草等部门对陈某等人在南山矿区尖山金矿东面5公里处涉嫌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2023年11月5日起,陈某带领3名挖机驾驶员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鄯善县区域内进行采矿。
【查处情况】
陈某带领3名挖机驾驶员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鄯善县区域内开挖矿石,存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活动并对保护区造成一定程度破坏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向陈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款5000元。同时,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负责人对陈某进行了约谈,宣传了相关环保法律法规;陈某于2024年1月5日完成了采坑回填工作。
【典型意义】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吐鲁番市生态环境部门与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吐鲁番市管理站、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草等部门快速联动、共享信息、沟通协作,充分利用部门联动机制在调查取证方面密切配合,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部门开展执法联动提供了有力实践,是对改革移交执法事项执行的有力探索,进一步强化了区域生态环境联动执法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