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01月09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联合会商,并与高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决定启动高昌区重污染天气黄色(Ⅲ级)应急响应。2024年01月15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2023年-2024年秋冬季采暖期大气监督帮扶工作10条措施的通知》及《吐鲁番市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对吐鲁番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01号、02号堆煤罩棚外露天堆存约4300吨煤炭,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针对吐鲁番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了《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3日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落实好抑尘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规定,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向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6.79万元。同时,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负责人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约谈,宣传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典型意义】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于心存侥幸、无视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必须坚决予以惩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的排放行为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更加显著,此时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罚能够起到更好地警示作用,凸显了政府对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坚决执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