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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制

以唐代西州高昌城案例为鉴■热米娜·克衣木 热孜万·吾加米牙孜

时间:2024年12月17日     来源:吐鲁番日报

  ▲今人绘制的康失芬车祸事故场景。
  ▲唐代的高昌城南门。
  ▲文书中关于康失芬回答车祸事故属实的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如今,汽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每年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伤亡的人数逐年上升,那么,在古代没有汽车、货车等高端交通工具,可马车、牛车是有的,虽然马车、牛车车速不如高端交通工具快,但撞倒人的后果也是要命的,因此,古代也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一旦事故发生了,古人是如何处理的呢?
  其实,早在唐朝时期,便有人开创了交通立法的先河。
  唐太宗时期,著名政治家马周制定了行人“入由左,出由右”的规定,即进城门必须靠左边行走,出城门则必须靠右行走,这个规定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交通规则。到了唐代宗李豫时期,中西陆路重要的交通枢纽——西州(今新疆吐鲁番)的高昌城发生的一起车祸,使得唐朝的交通立法提升了一个很高的段位。
  《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于1973年出土于阿斯塔那第509号墓,案卷首卷和中间已残缺,结尾还比较完整,全文共有3页58行,纸缝处各押一个“舒”字。案卷记载的是唐代发生在西州高昌城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官府处理此案件的经过,这是唐朝法律在西州高昌城施行情况的一个具体案例。
  根据案卷内容显示,这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在公元762年六月的一天。高昌城内骄阳似火,天气闷热。居民史拂的8岁儿子金儿和曹没冒的8岁女儿想子,正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玩耍。突然,一驾牛车从闹市区急速驶过,任凭驾车人如何拽扯召唤,牛拉着车依旧发疯一样冲进人群,直到将两个正在玩耍的孩子撞倒,车轮从孩子们身上碾过。驾车肇事人名叫康失芬,30岁,是粟特人靳嗔奴的雇工。当天,他驾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从城外返回时,牛突然狂奔,一场不可避免的悲剧就此发生。
  根据案卷记载,被撞倒的孩子金儿,腰部以下的骨头全部碎裂,性命难保;想子腰骨损折,同样有生命之忧。
  这起事故发生后,两个孩子的家长一起将康失芬告到官府。先是市民史拂向官府提交呈词,上写“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辗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随后,市民曹没冒也向官府提交了呈词,内容与史拂大致相同。
  高昌县负责审判此案的是一个名叫“舒”的官员,他接到案子后,先后对肇事者康失芬审问了3次。康失芬首先向舒承认了赶牛车碾人的事实。他说牛车是借来的,自己对于驾车的牛不熟悉,牛奔跑时,他努力拽拉,但仍“力所不逮”,才酿成事故。他同时向官府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
  所谓保辜制度,指的是在发生了人身伤害案件后,根据伤情程度的大小来给伤害人定罪量刑的制度。康失芬的意思是,他想先请求保外为两个孩子治疗,如果受伤的孩子任何一个不幸身亡,官府再按法律处罚自己。保人何伏昏等人写下状子,愿意担保靳嗔奴和康失芬,如果被担保的人逃跑,担保者愿意替罪同时受杖二十。最后,官府在保人的担保下,同意保辜,并放出靳嗔奴和康失芬,但规定两人在保辜期间,不许离开高昌县。至此,这个案子的处理告一段落。如何量刑?根据伤情判断,这起案件结果如何?肇事人康失芬会得到怎样的处罚?《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中没有记载。
  在医疗条件和证据制度不发达的中国古代社会,实行保辜措施,把人身伤害与责任挽救有机结合,这在今天仍然具有借鉴价值。
    (作者单位:吐鲁番文博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