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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时间:2025年05月21日
来源:吐鲁番日报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第三条【基本原则】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构建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协同管理格局。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充电服务价格监管、废旧车辆回收等工作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网格化管理,定期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住宅小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协调解决充电场所建设、废旧车辆回收等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占用消防通道、违规充电等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制定电动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开展电动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电动车违规停放影响公共秩序、阻碍执行职务等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住宅小区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指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充电场所改造、建设工作;督促新建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动车充电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行为;对电动车及其电池销售市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违规停放电动车行为;指导、监督公共场所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废旧电动车回收体系,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废旧电动车回收规范,指导回收企业开展工作。 第六条【场所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物流仓储、公共场所、劳动密集型厂区等,必须按照相关标准配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物流仓储、公共场所、劳动密集型厂区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改造、利用闲置空地等方式,增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鼓励高层建筑在电梯安装电动车阻车系统,阻止电动车、蓄电池等入户充电。 城乡自建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在公共区域、闲置空地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第七条【场所管理】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状态; (三)开展检查、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四)在场所内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引导电动车有序停放、规范充电; (五)对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科学合理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六)公示充电服务价格,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合理。 第八条【停放充电要求】电动车应当在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内停放、充电。若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内停放、充电的,应当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内停放、充电,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车或者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在居民住宅内为电动车及蓄电池充电。 第九条【旧车回收】鼓励电动车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车,提高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利用率,降低火灾风险。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认真做好住宅小区内电动车停放充电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日常管理工作; (二)开展常态化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在禁停区域停放电动车、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携带电动车或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在居民住宅内充电等违规行为;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定期对住宅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配合商务部门做好废旧电动车回收工作,在小区内设置废旧电动车暂存点,引导居民规范存放废旧车辆。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工作,对电动车停放充电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劝阻违规行为;协助商务部门开展废旧电动车回收宣传工作;在城乡自建房区域,组织村(居)民开展消防安全自治,引导村(居)民规范停放和充电。 第十二条【公众参与】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车隐患或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12345”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罚; (二)违反用电安全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罚;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职责,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罚; (四)电动车充电服务场所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违规收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在城乡自建房区域,拒不配合规范充电、阻碍相关工作开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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