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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应对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年05月30日
来源:吐鲁番日报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有效应对本市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哈密市协同应对及相关保障活动。 本规定所称极端天气,是指根据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达到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的大风、暴雨、暴雪等特殊天气。 第三条【基本原则】极端天气应对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预防为主、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减轻极端天气造成的危害。 第四条【监测体系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百里风区极端天气监测网络建设,合理增设气象、地质、水文等监测站点,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升监测精度与时效性,实现对极端天气的全时段、全方位监测。 第五条【预警发布与传播】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发布百里风区极端天气预警信息,明确预警级别、影响范围和影响时段。 建立多渠道、立体式预警信息传播机制,广播、电视、通信运营商、互联网媒体等应当及时、准确、免费传播预警信息,确保百里风区交通站点、厂矿等重点区域信息覆盖无盲区。 第六条【协同机制构建】吐鲁番市人民政府与哈密市人民政府签订百里风区极端天气协同应对合作协议,明确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调配等方面的职责分工与合作流程,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解决跨区域应对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协同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吐鲁番市与哈密市应急响应协同启动制度。当百里风区极端天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两市人民政府应当联合启动应急响应: (一)气象部门发布橙色以上预警信号且预测影响范围跨两市行政区域; (二)极端天气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区域交通中断、基础设施损毁、重大人员伤亡; (三)经两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商,认为需要联合启动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联合指挥体系】设立吐鲁番-哈密应对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联合指挥部,由两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共同担任指挥长,成员单位包括应急管理、气象、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民政、卫生健康、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哈密)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两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联络和应急处置协调。 第九条【跨区域信息共享】本市与哈密市建立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信息共享平台,气象、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实时共享监测数据、预警信息、灾害情况及应对措施等信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为协同应对提供支撑。 第十条【交通管制协同】吐鲁番市人民政府与哈密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制定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交通管制预案,统一管制标准、启动条件与实施范围。 极端天气影响交通安全时,及时互通管制信息,协同开展车辆疏导、分流及滞留人员安置工作,保障跨区域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应急资源共享】建立跨区域应急物资储备联动机制,明确本市与哈密市应急物资储备种类、数量及调配程序。 当一方应急物资短缺时,可根据协议快速从对方储备库调配物资,事后及时补充归还,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充足供应。 第十二条【联合抢险救援】吐鲁番市人民政府与哈密市人民政府整合消防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等力量,组建联合抢险救援队伍,制定统一指挥调度方案。 极端天气引发重大灾害时,按照吐鲁番-哈密应对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联合指挥部指令,协同开展抢险救援行动,提高救援效率,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应急响应变更或解除】当极端天气影响减弱时,气象部门应依据实时监测数据,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报告吐鲁番-哈密应对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联合指挥部。 两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综合研判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变化,将分析结果上报联合指挥部。联合指挥部根据上报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并向各相关部门下达指令。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制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专项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部门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响应程序、处置措施及保障机制等内容。 第十五条【应急资源储备】市人民政府在百里风区沿线根据实际需求布局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食品、饮用水、药品、保暖用品、抢险救援设备等必要物资,并定期更新维护。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物资征用补偿制度,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调配有序。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防护】交通运输、住建、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百里风区基础设施的防护加固,制定防风、防雪、防洪等专项防护方案,提高基础设施抗灾能力。 新建、改建、扩建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极端天气影响,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十七条【宣传教育与演练】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百里风区极端天气应对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与应对能力。 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针对预警响应、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物资调配等环节进行实战演练,提升应急队伍专业水平与协同作战能力。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补充责任】本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应对工作中,未履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导致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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