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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吐鲁番市葡萄干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5年06月05日     来源:吐鲁番日报
  (2025年2月28日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吐鲁番市葡萄干质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葡萄种植业的扶持力度,鼓励葡萄种植者技术创新,实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鼓励葡萄种植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葡萄种植者应当依法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葡萄种植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葡萄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种植管理记录,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将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收获日期;”
 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将第二款修改为:“种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其他葡萄种植者建立种植管理记录。”
  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的身份信息和产品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自行或者委托检验机构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对葡萄干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将第二款修改为:“查验记录、检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六、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葡萄干制干、加工、存储、运输使用容器、设备、包装材料等,应当安全、无害。不得将葡萄干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七、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预包装葡萄干应当在包装袋上用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等。”
  八、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除外。”
  将第二项修改为:“(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相关证明材料,从事葡萄干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九、将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在地面铺垫隔层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葡萄干受到污染,并明确葡萄干经营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销售散装葡萄干,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葡萄干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贮存条件等内容。”
  十一、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鼓励葡萄干生产经营者向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协会提出申请使用‘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
  “获准使用‘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注该专用标志。”
  十二、删除第二十五条。
  十三、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